气候资源开发利用_气候开发利用清远市气象局
1.我国气候质源的利用方向是什麼
2.河北省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3.江苏省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4.我国气候利用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5.温州市气候保护和利用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候,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第四条 气候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趋利避害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探测、调查、评估、区划等工作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鼓励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加强对气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促进产业化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普及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基本知识,宣传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以及气候变化应对措施。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合理利用气候,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章 气候探测、调查与规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需要,加强气候探测站(网)建设,为气候监测评估提供必要保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承担气候探测任务。第十二条 依法从事气候探测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候探测资料。第十三条 气候探测及其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探测资料建立气候数据库,为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气候监测、调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调查,依据气候调查结果和气候风险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气候评估,编制气候区划,为、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气候区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三章 气候保护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生态修复、保护、节能减排、城乡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森林、江河、湖泊、湿地、草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改善气候环境。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水利、自然、农业农村等机构或者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及其重点区域的气候承载力、气候可开发利用潜力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的监测及其对水、生态环境和敏感行业的影响评估,向本级人民提出气候保护的建议。第二十一条 下列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
(二)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省人民应当组织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目录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查时,应当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我国气候质源的利用方向是什麼
在全球越来越来越缺乏的情况下,石油、煤等不可再生也慢慢减少,不过人类在对气候利用早已有着悠久的历史了,譬如利用了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发电或者其它用途,这些可再生为人类创造了不可估计的价值。下面简单说下人类对气候利用的例子:
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就知道利用钢制四面镜聚焦太阳光来点火;利用太阳能来干燥农副产品。发展到现代,太阳能的利用已日益广泛,它包括太阳能的光热利用,太阳能的光电利用和太阳能的光化学利用等。太阳能的利用有被动式利用(光热转换)和光电转换两种方式。太阳能发电一种新兴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
使用太阳电池,通过光电转换把太阳光中包含的能量转化为电能,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利用太阳光的热量加热水,并利用热水发电,利用太阳能进行海水淡化。现在,太阳能的利用还不很普及,利用太阳能发电还存在成本高、转换效率低的问题,但是太阳电池在为人造卫星提供能源方面得到了应用。
优点:
(1)普遍:太阳光普照大地,无论陆地或海洋,无论高山或岛屿,都处处皆有,可直接开发和利用,且勿须开和运输。
(2)无害:开发利用太阳能不会污染环境,它是最清洁的能源之一,在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这一点是极其宝贵的。
(3)巨大:每年到达地球表面上的太阳辐射能约相当于130万亿t标煤,其总量属现今世界上可以开发的最大能源。
(4)长久:根据目前太阳产生的核能速率估算,氢的贮量足够维持上百亿年,而地球的寿命也约为几十亿年,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太阳的能量是用之不竭的。
就目前来说,人类直接利用太阳能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有太阳能集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暖房、太阳能发电等方式。
河北省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气候是指能为人类经济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水分与风能等,是一种可利用的再生,也是我国的十大自然之一。气候是一种宝贵的自然,可以为人类的物质财富生产过程提供原材料和能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气候及其规律性的认识逐步深入,对气候利用的自觉程度也随之逐步提高。与此同时,社会生产对气候及其变化的敏感性、依赖性日益增强,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日益显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合理利用气候,可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反之,则会遭受经济损失,破坏气候,甚至诱发气候灾害。由于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良好环境和生态系统平衡为前提的,要顺利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防灾减灾、利用与保护、气候和环境监测保护等方面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条规定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按照本级人民关于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提出开发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其中规定的成果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立合理高效的农业种植制度。发展农业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同时也要减轻气候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种植制度是指包括农作物组成、熟制、种植类型和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农业生产体系。建国以来,我国的种植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间作套种不断发展,多数地区形成了以多熟种植为中心的种植制度,较好地利用了光、热、水等气候,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但是,从合理利用农业气候,农业生产更加合理高效的角度来看,一些地区的农业气候利用还有较大潜力。近年来,原有的种植制度正在经历着结构调整的变化,朝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方向发展。
2.从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按照“宜林则林,宜农则农”的原则,保护和发展当地的林业,防止不合理伐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森林和林区气候,这在西部大开发中十分重要。此外,可以按照当地的气候的特点,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等。
江苏省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是指气象要素中可被开发利用的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第三条 气候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趋利避害、科学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特点,将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气象基础性公益事业部分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气候探测、调查、区划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加强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产业化发展和技术进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普及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基本知识,宣传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以及气候变化应对措施。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气候。第二章 气候探测第八条 本省实行气候综合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综合调查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探测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气候探测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承担气候的探测任务。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探测任务。第十条 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现有的探测资料,现有探测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确需新建探测站(点)的,应当将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时段、探测要素、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和目的用途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进行探测。第十一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从事气候开发利用或者科学研究,需要设立探测站(点)的,应当报省人民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国家安全机关、保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泄露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者予以发表。第十二条 鼓励应用先进技术手段从事气候探测。
气候探测应当执行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候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探测气象要素和天气现象,保障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工作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大气成分出现异常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报告,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气候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候探测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探测资料。
气候探测资料汇交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十五条 省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国土等机构或者部门,建设气象、大气环境、地质灾害、海洋、水文等资料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为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第三章 气候保护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节能减排、生态修复、湿地保护、城乡绿化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变化和分布状况,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气候变化趋势分析,提出本行政区域气候保护的建议。
我国气候利用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气候保护和 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气候的特点,对气候保护的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作出规划,将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气候的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向本级人民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开发利用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关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气象主管机构 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信息。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第五条 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 律,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第六条 鼓励与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
鼓励与支持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普及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本知识,宣传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和气候保护法律法规。第二章 气候探测与区划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气候探测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承担气候的探测任务。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的探测任务。第九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探测大气压强、大气温度、大气湿度、云、能见度、风向风速、日照时效、太阳辐射、地温、降水量、蒸发量、雾、霾等与气候相关的要素,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候探测。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影响气候的要素进行探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探测资料汇交。第十条 气候探测应当执行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候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
气候探测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存储、传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候探测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候探测资料。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探测资料建立气候数据库,为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有关资料共享。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的探测实况,定期分析全省气候的变化和分布状况,并向社会发布气候信息公报。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的气候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气候数据库和调查结果组织编制气候区划。
综合气候区划和单项气候区划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编制。专业气候区划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农业、林业、水利、海洋、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编制。第三章 气候保护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保护气候,应当取节能减排、湿地保护、城乡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影响气候环境的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减缓气候变化,改善气候环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气候影响评估,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等内容作出评定估计。气候影响评估的结论应当作为规划气候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的依据。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温州市气候保护和利用条例
禀赋缺陷明显、利用方式较为粗放。随着人们对开发利用气候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和滥用气候导致气候灾害现象的频发,禀赋缺陷明显、利用方式较为粗放气候保护问题已日益被各界高度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三十四条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科学应对气候风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是指能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第三条 气候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生态规律,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气候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候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气象知识宣传、气象设施巡查、气候普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发挥国家气候标志评价作用,推动当地气候保护和气候优势利用。第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候保护和利用基本知识、气候风险及气候变化应对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气候保护和利用,研究、挖掘与气候相关的历史和文化。
每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所在周为气候宣传周。第八条 鼓励开展气候保护和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科研能力,促进气候保护和利用领域的产品研发、信息服务和应用示范,推动产业化发展。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负氧离子、温室气体等气象探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科学建设,提高气候及其变化的监测能力。第十条 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汇交气象探测资料,可以通过探测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鼓励从事气象探测的单位和个人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气象相关信息。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科技、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活动可能需要气象探测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气候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气候的可利用性进行评估,开展气候区划工作。
气候区划应当包括气候的分布状况、用的区划指标、区划结果、区划气候优势和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等内容。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应当利用气候区划成果。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城市通风廊道布局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利用空气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科学布局、优化应用通风廊道,促进城市空气流动,缓解大气污染和热岛效应。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发展改革、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电力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依据城市热岛效应评估结果,取应对热岛效应的有效措施。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定期开展三垟湿地、珊溪水库等气候效应评估,提出保护局地气候、应对气候风险的具体措施。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前款所列项目立项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合理开发利用气候,避免和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释义本条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以及作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准确的气象资料来源。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本条就此作出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1.在进行城市规划时,由于新建或者扩建城市的基础设施,将改变城市的光、热、水等气象要素的数量与分布,造成局地气候的改变,从而导致城市热岛效应和高大建筑物之间的狭管效应。有的建筑物由于规划时对气候条件未进行充分的论证,加之没有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一旦气象异常,则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如大城市由于建筑物之间的狭管效应,瞬间风速极大,吹倒广告牌,造成行人伤亡发生。因此,《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及实施规划所进行建设的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这是为保证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能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如风压、雪压,同时有效利用光、热、水等气候,减轻空气污染,另一方面保证城市规划及所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对城市的气候造成破坏而导致局地气候的恶化。
2.在进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时,不合理地开垦土地、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和大范围的农业结构调整以及滥伐森林,将引起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改变地表水、热平衡的性质,其结果是引起气候恶化,特别是局地气候的变化,表现为旱、涝、寒、热灾害加剧,甚至产生沙漠化、水土流失等严重后果。因此,本条明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其工作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3.太阳能、风能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利用前景,但是,如何充分利用这部分气象能源,需要对太阳能、风能利用地区及场址选择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由于太阳能、风能利用设施造价较高,一旦布局规划失策,将会造成大量浪费。因此,《气象法》强调对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必须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影响面广,各项工程建设设计和规划时,都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工程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平均值、极端值以及一些专门的气候指标,如风压、风振、雪压、降水量等,这些气候指标值是通过对多年积累的气象资料的统计、分析得出的,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对拟建工程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设计依据中使用的气象资料如果来源不一,其准确、可靠性无法保证。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与气候可行性论证中,若无严格的气象资料提供及审查制度,势必无法保证为工程建设的质量提供可靠依据和整体效益的发挥。因此,《气象法》明确规定:“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二是如果不是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而使用其他单位提供的气象资料,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对其进行审查认可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不能使用。具体操作办法,按照1996年国家环保局与中国气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环监[1996]980号)规定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使用的基本气象资料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使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和转让的基本气象资料无效……。非气象部门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现场气象观测(包括污染气象观测),应当接受所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观测有关规范,对其业务质量、气象计量和观测环境进行监督,所获取与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经所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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