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气象_山东气象台最新天气预报
1.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2.山东的降雨情况怎么样
3.山东气象局级别
4.山东省气象局的山内设机构
5.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风、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等灾害。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自然、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通信、文化和旅游、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及建议,决定公布与启动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检查,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对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气象安全保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防御措施,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鼓励志愿者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救援等工作。第十条 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渔业、交通、水利、旅游、自然开发等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并可以在编制过程中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
进行大、中型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应急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设移动气象台,并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水利工程、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具体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联合监测成员应当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实现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紧扣‘蓝色经济’需求开展海洋气象服务,是山东气象事业当前乃至相当一个时期发展的主旋律!”2010年中国气象局将山东省气象局纳入中国气象局海洋气象预报试点工作单位。三载砺剑,初露锋芒,山东气象人为试点工作交上一份沉甸甸的答卷:海洋气象业务技术体系和集约化业务流程初步建立;规范化、集约化海洋气象精细化预报业务模式基本形成;专业化海洋预报队伍日益成熟;海洋气象科技支撑能力显著增强;海洋天气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登高望远,紧扣需求顶层设计 ,九层之台,始于垒土。面对新需求,修正与创新海洋气象预报业务顶层设计尤其关键。“针对新需求,根据沿岸海区、沿海海区气象条件及海洋运输、生产现状,重新精细化划分海区,对确保海洋气象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山东省气象局预报处处长李振海说。目前,山东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规定(试行)》,依照天气气候特点和常用地理区划,并结合沿海、沿岸海区实际,将责任海区精细海区划分5个沿岸海区。其中渤海南部海区服务需求涉及海上石油生产、海洋渔业、海养殖业等多种海洋经济活动。将山东海岸线10公里以内的沿海海域精细划分为12个沿海海区,海洋气象服务对象主要为港口、海养殖业、海洋盐业、海洋工程建设等行业。 记者了解到,山东海洋气象服务海区划分中还涉及省内海上航线。在山东省海洋气象台,记者看到烟台-大连、蓬莱-旅顺、威海-大连等4条重要航线均在山东责任海区中。 山东海洋气象业务合理分工布局和集约化发展更是山东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试点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山东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春虎表示,在顶层设计中,山东省气象局突出优化省-市-县海洋气象业务岗位设置、健全岗位职责和海洋气象预报队伍建设,并将其作为“三驾马车”驱动全局。2009年,山东省气象台设立海洋预报科,落实6人编制。同年,山东7个沿海市气象部门全部成子产市级海洋气象台。青岛、烟台设立专职海洋预报员,日照、潍坊、威海、滨州、东营市海洋气象业务由市气象台承担,设立海洋气象预报专业岗位1-2人。县级(沿海)突出预报服务岗位一体化原则,有效开展海洋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省-市-县海洋气象预报业务机构建设的同时,山东气象部门进一步明确海洋气象业务职责,结合责任海区的精细划分,使气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海洋气象预报业务顺利运行。集约规范,创新预报流程产品 “规范的业务流程可以提升服务效率,丰富的预报产品可以提高服务成效。”山东气象部门在海洋气象预报业务探索过程中依靠集体智慧,形成了上下互动, 国家省级技术优势和地市级经验的有机结合的预报业务流程。 李振海介绍,5个近海海区预报直接应用国家气象中心预报产品。12个省内责任沿岸海区及航线预报则进一步规范流程。例如,5个沿岸海区预报由省海洋气象台负责制作,产品传至山东省海洋气象预报业务平台,实现省内共享。服务单位可调用预报产品直接对外服务。12个沿海海区预报则取省级指导、市级订正、统一发布的原则。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烟台、威海沿海地市海洋气象预报业务优势,将省内航线预报由烟台市气象台牵头制作指导预报,订正后的预报产品上传至省海洋气象预报业务平台,实现全省共享。 记者了解到,山东气象部门还加强海洋灾害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当预计24小时内责任海区将出现6级及以上大风时发布大风警报,12小时内责任海区将出现8级以上大风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10级以上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12级以上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预计预报海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km的海雾,发布海雾预报;监测到大面积海雾时,参考内陆雾预警信息的发布规则,酌情发布海雾预警信号。 记者从山东省气象局减灾处了解到,目前,山东省海洋气象精细化预报已正式对外服务。当发布大风警报、大风预警信号、台风预警信号和海雾预警信号时,制作《重要天气预报》送省委、省府、省安监局、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等相关决策部门,开展决策服务;5个近岸海区、12个沿海海区的精细化预报,通过网站对外发布,每天两次通过省卫视、省广播电台对外发布;航行精细化预报主要是沿海气象台通过媒体及网站对外服务,警报或预警信号通过石岛语音广播电台对外发布,覆盖半径为500公里;海区精细化预报和航线精细化预报经过再加工,向航运公司、远洋公司、码头等进行专业海洋气象服务。纵横联合,强化服务科技支撑 强强联手,共享,互利双方。山东气象部门海洋气象业务试点工作走出了业务现代化建设的新路子。李振海表示,近年来,山东气象积极开展局校合作,省市合作加强海洋气象科技攻关,海洋气象科技支撑能力得到持续提升。自2009年起,山东省海洋气象台研究建立了基于MTSAT卫星黄渤海夜间海雾卫星自动识别系统,实现了对海雾的24小时连续监测,相关监测产品在全省业务应用。同时,山东省海洋气象台初步建立了黄渤海历史海雾个例数据库,海雾预报水平得当不断提高。仅2011年就发布海雾预报126次,取得良好的服务效果。 山东省海洋气象台和烟台市海洋气象台开展海面风场对比观测实验,解决渤海海峡复杂地形影响下各测站测风的可用性问题,明确了20多个海岛站在不同风向下的误差规律和订正方法,获取10m高度的“标准”风场用于实时业务,为近海海区大风预报提供可能的参考依据。 山东省海洋气象台近年来对冷流暴雪的研究取得突破,为提高预报准确率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了山东近十年大风个例库,并根据地面流场对大风过程进行分型,总结预报指标,完善不同形势下的大风等级预报模型和精细化海区风客观预报系统,海上大风预报的精细化水平和准确率得到提高。同时,山东省气象部门与中国海洋大学合作,先后引进建立了海雾数值预报系统、风暴潮增水预报系统、海浪数值预报系统并加以改进,为满足海洋专业服务需求提供了支撑。 精益求精,打造一流业务平台 山东海上综合气象观测网建设无论在数量还是种类上都位居全国前列。依托海洋气象业务平台,山东已建设距海岸50公里以内自动站224个,海岛自动气象站27个,船舶自动气象站15个,沿海与海岛测风塔23座,海上石油平台站4个,沿海与海岛能见度观测站48个,沿海多普勒天气雷达3部,沿海应急移动气象台7个……立体综合海洋气象观测体系已基本建成。 山东省气象台和烟台市气象台还建立了“渤海海峡船舶动态显示与监控系统”,可实现对过往渤海海峡500吨位以上船只的动态跟踪、分类识别和对客滚船舶运行情况及其周围海况、天况等全天候监控。此外,山东还建立了新一代极轨卫星FY-3A、EOS/MODIS接收处理系统,提供分辨率达250米的海温、海雾、海冰等卫星遥感数据。其中,“山东省海洋气象业务平台”集海上灾害性天气实时监测、预警提示、预报制作、产品共享、天气联防、预报工具使用以及海上船舶动态显示与监控等功能于一体,实现了省市县海洋气象业务信息共享和上下级业务互动,以及监测、预警和服务信息的数据库管理,为开展精细化预报业务和海洋灾害性天气监测联防提供技术支撑,并成为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试点工作的支撑平台,推广到辽宁省局等单位应用。 帆行海上,不进则退,山东气象人鼓足了风帆,对于海洋气象服务,充满着信心和希望!
山东的降雨情况怎么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和标准组成。
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或者解除预警的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商以及当地指定的网站,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渠道。第十五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生产、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擅自占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山东气象局级别
2023年山东上半年的降雨偏少,预计在汛期的降水量较常年偏多1至2成。
2023年以来(1月1日—5月22日),山东省降水略偏少,阶段性差异明显。具体来看,2023年1-3月全省降水持续偏少,截至3月底,全省大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2023年4月初转为降水偏多阶段,降水主要集中在4月3日至5月5日,全省平均降水量77.2毫米,较常年偏多1倍。
2023年6月1日,山东省进入汛期。2023年汛期,全省平均降水量450—500毫米,较常年偏多1—2成。黄河流域山东段、海河流域山东段降水较常年偏多。由于副热带高压位置南北摆动的阶段性变化,可能出现阶段性伏旱及旱涝急转。
山东省的气候
山东省气候属暖温带季风气候类型。降水集中,雨热同季,春秋短暂,冬夏较长。年平均气温11℃-14℃,山东省气温地区差异东西大于南北。全年无霜期由东北沿海向西南递增,鲁北和胶东一般为180天,鲁西南地区可达220天。
山东省光照充足,光照时数年均2290—2890小时,热量条件可满足农作物一年两作的需要。年平均降水量一般在550-950毫米之间,由东南向西北递减。降水季节分布很不均衡,全年降水量有60%-70%集中于夏季,易形成涝灾,冬、春及晚秋易发生旱象,对农业生产影响最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山东省
山东省气象局的山内设机构
题主是否想询问“山东气象局级别包括哪些”山东气象局级别包括局级正职、厅级正职、处级正职、科级正职、科员、办事员。
1、局级正职:局长,正处级别。
2、厅级正职:分管副局长,正处级别。
3、处级正职:处长,正厅级别。
4、科级正职:科长,正处级别。
5、科员:正科级别。
6、办事员:副科级别。
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和会议安排;负责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文秘、机要、保密、宣传、档案、信访、外事、机关等工作;
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催办;
负责办公自动化业务管理工作;
承担省局机关财务管理职能;归口管理全省气象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省局应急管理任务;
负责中国气象报社山东记者站的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用车调度;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全省气象观测业务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承担灾害性天气联防的加密观测组织、省内特色观测项目技术规范编写的组织工作;
承担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气象观测站(建)站新址勘察、观测任务调整的上报或审批工作;
承担全省气象信息集、传输、质量控制、存储及加工处理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等管理工作;
组织全省气象业务技术装备的运行保障、技术开发与推广;
负责气象计量的监督管理和全省业务技术装备保障、全省气象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探测、信息和技术保障现代化建设发展规划的拟订;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省天气、气候、气候变化、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雷电等预警预报、预测预估业务和气象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的组织管理;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跨省、跨部门的灾害性天气联防工作;
负责气候开发利用气象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气象科研发展规划、的拟订及组织实施;
负责气象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的立项、组织管理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编制全省气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部门预算及年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双重财务体制工作;
归口协调地方气象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经费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
负责协调办理气象行政收费项目、罚没收入审批事项;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的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统计、科技服务实体的运营监管等管理工作;
负责对省局财务结算中心的业务管理和指导;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省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负责省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和全省气象部门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和指导;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录用调配、奖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拟定全省气象部门人才培养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职工在职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山东气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调查研究,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草拟我省地方性气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省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气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组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法规;
负责气象行业管理和气象标准化工作;
负责气象科技服务的组织管理、宏观协调和政策指导;
归口管理全社会施放气球活动和全省防雷减灾工作;承担省气象行政许可受理厅日常工作;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的监察、审计工作;
指导全省气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省局党组成员及党组管理干部实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监察;
负责省局党组管理干部违纪案件和本省气象系统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直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全省精神文明、气象文化建设等工作;
归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侨务、征兵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做好全省气象部门的系统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全省气象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省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具体管理和有关服务;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第七条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予以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接收站等气象台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三)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沙尘暴监测站、大气成分观测站、空间天气观测站等气象台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四)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雷电监测站、地基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设施、风能探测站、海洋气象观测设施等气象设施;
(五)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其设施;
(六)其他应当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第八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九条 无人值守的气象设施,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其所在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保护;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法定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具体要求等,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通报。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前款所列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城乡规划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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