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通航飞机一般是使用仪表飞行还是目视飞行?或者是那种占主要地位?

2.机场航班到达消息里的“前方起飞”是什么意思?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

4.仪表飞行规则

5.气象与飞行安全有哪些关系?

什么叫目视飞行_目视飞行规则气象条件

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编队、仪表)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

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的中国军级航空单位或者军区空军批准。

相邻机场之间飞行空域可以相互调整使用。 航路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航路还应当确定上限和下限。 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通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 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可以划设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禁区和临时空中禁区。 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

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或者临时空中限制区。 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以在上空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空中走廊通常划设在机场密集的大、中城市附近地区上空。

空中走廊的划设应当明确走向、宽度和飞行高度,并兼顾航空器进离场的便利。

空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5公里。受条件限制的,其宽度不得小于8公里。 临时飞行空域的划设,由申请使用空域的航空单位提出方案,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定,并通报有关单位。

国(边)境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禁止划设临时飞行空域。通用航空飞行特殊需要时,经所在地大军区批准后由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划设。 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

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或者临时靶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修建各种固定对空射击场或者炮兵射击靶场,必须报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由设立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大军区审查批准。

固定或者临时性的对空射击场、发射场、炮兵射击靶场、射击点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与所在地区飞行管制部门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并制定协同通报制度;在射击或者发射时,应当进行对空观察,确保飞行安全。 飞行管制的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航空器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维护飞行秩序,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擅自飞行;

(二)禁止未经批准的航空器飞入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或者飞出、飞入国(边)境;

(三)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

(四)防止地面对空兵器或者对空装置误射航空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为: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其毗连的的上空划分若干飞行情报区。 担负飞行管制任务的航空管理部门及航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本规则制定飞行管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飞行管制部门之间,应当制定协同制度。 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空军批准;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的飞行,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经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民用航空的班期飞行,按照规定的航路、航线和班期时刻表进行;民用航空的不定期运输飞行,由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报中国空军备案;涉及其他航空管理部门的,还应当报其他航空管理部门备案。 转场航空器的起飞,机场区域内、外飞行的开始和结束,均应当遵守预定的时间;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起飞时间的,应当经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转场航空器超过预定起飞时间一小时仍未起飞,又未申请延期的,其原飞行申请失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禁止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飞行。

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因特殊情况需要飞行的,必须经中国空军批准。

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机场区域是指机场和为该机场划定的一定范围的设置各种飞行空域的空间。

机场区域应当根据机场周围的地形,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的型别和任务性质,邻近机场的位置和跑道方向,机场附近的国(边)境、空中禁区、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航路和空中走廊的位置,以及公众利益和安全保障等因素划定。

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域。

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制区的界线相同。 机场区域内飞行,应当遵守机场使用细则。

机场使用细则的制定、审批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飞行准备以及保障飞行的准备工作,必须在飞行开始前完成。在各项准备和天气情况符合飞行要求时,飞行方可开始。

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空器到达机场30分钟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准备工作。 飞行人员自起飞前开车起到着陆后关车止,必须同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保持无线电通信联络,并且严格遵守通信纪律。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联络。 飞行员开车滑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滑行或者牵引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指定的路线滑行或者牵引。

(二)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飞行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三)航空器对头相遇,应当各自靠右侧滑行,并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航空器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停止滑行,主动避让。

(四)两架以上航空器跟进滑行,后航空器不得超越前航空器,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五)夜间滑行或者牵引,应当打开航空器上的航行灯。

(六)直升机可以用1米至10米高度的飞行代替滑行。

水上航空器在滑行或者牵引中,与船只对头或者交叉相遇,应当按照航空器滑行或者牵引时相遇的避让方法避让。 通常情况下,准备起飞的航空器,在起落航线第四转弯后无其他航空器进入着陆时,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滑进跑道;跑道上无障碍物,方准起飞。

航空器起飞、着陆时,后航空器应当与前航空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 机场的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线;若因地形、城市等条件的限制,或者为避免同邻近机场的起落航线交叉,也可以为右航线;起落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

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当保持在1500米以上;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速度大的航空器可以在第三转弯前超越速度小的航空器,超越时应当从前航空器的外侧超越,其间隔不得小于200米。除必须立即降落的航空器外,任何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航空器。

加入起落航线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并且应当顺沿航线加入,不得横向截入。 航空器起飞后在机场区域内上升或者降落前在机场区域内下降,必须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进行。

航空器飞离机场加入航路、航线和脱离航路、航线飞向机场,应当按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离场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 航空器进行空域飞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空域或者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内飞行。

除等待空域外,一个飞行空域,在同一个时间内,只允许安排一至三批航空器飞行。各批航空器飞行活动的高度范围之间,通常应当保持2000米以上的高度差。 目视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航空器应当与云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

机长对目视飞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航空器进入着陆,应当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不具备着陆条件的,不得勉强着陆。

航空器着陆后,应当迅速脱离跑道。 飞行人员在复杂气象条件下按仪表飞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人员掌握复杂气象飞行技术;

(二)航空器配备有完好的航行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五十八条 复杂气象条件下进入机场区域的飞行,必须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允许航空器飞入机场区域时,应当及时向飞行员通报下列情况:

(一)进入的飞行高度;

(二)机场区域内有关的飞行情况;

(三)水平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和机场上空的云底高度,地面和穿云高度上的风向、风速,场面气压或者修正海平面气压,或者零点高度,以及地面大气温度;

(四)仪表进场或者穿云方法和着陆航向。 航空器在等待空域内,必须保持在规定的等待高度层并且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指示的方法飞行,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改变。

在等待空域内等待降落的航空器,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降落。特殊情况下,经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许可,方可优先降落。 航空器穿云下降必须按照该机场的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进行。当下降到规定的最低高度或者决断高度仍不能以目视进行着陆时,应当立即停止下降,并且按照规定的航向上升至安全高度。

航空器因故不能在该机场降落的,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备降机场准备接受航空器降落,同时指示航空器飞往备降机场的航向、飞行高度和通知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在飞行人员同备降机场沟通无线电联络并且报告在备降机场着陆已有保障以前,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继续与该航空器保持联络。 飞机在空中拖曳滑翔机时,拖曳飞机同滑翔机应当视为一个航空器。滑翔机飞行员应当服从拖曳飞机飞行员的指挥。

滑翔机在空中脱离拖曳,必须在规定的高度上进行,并且经拖曳飞机飞行员同意,但紧急情况除外。 机场区域内飞行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其他任务飞行的航空器在该机场起飞和降落的时间,均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飞行管制部门。

相邻机场应当互相主动通报有关的飞行情况。

现有通航飞机一般是使用仪表飞行还是目视飞行?或者是那种占主要地位?

飞行的高度不单是由飞机类型确定的,首先要是目视飞行的话,不同的航向有不同的使用的高度层(0到179 180到359为两个扇区)使用高度奇偶相间,具体的高度由飞行员向空管申请或听空管安排。对于仪表飞行和航线上的飞行,每条航线有规定可用的高度,每趟航班也有它的高度,任何需要高度的变更都要获得许可,而不是不同类别的飞机飞不同高度层,不是这样划分的

我国的划分有很多种,一般是0-3000为低空,3000-6000为中高空,6000以上高空

1、“低空飞行”和“高空飞行”不存在一个严格的标准,各国航空界的划分标准往往各不相同,有的把1000米以下划为低空,4000米以下划为中空,更高为高空;欧美则常按10000英尺、20000英尺划分,各有差异。各国还会把空域进一步划分为更详细的高度层,以便分别指挥空中飞机彼此错开高度,以免发生碰撞事故

过渡高度,每个区都不一样,看情况

过渡高度以下使用修正海压修正高度表,以上修正归零

0-179、180-359是根据航向错开高度,减少相撞可能

飞行:低空空域:4000以下(目前即将开放)

中空空域:4000-10000

高空空域:10000以上

机场航班到达消息里的“前方起飞”是什么意思?

通航飞机以目视飞行为主,特点是低慢小,真高千米以下,昼间简单气象条件。

有些划入通航管理的飞行器因情况不同不在此例,比如大型公务机,喷气式可以洲际飞行的,像土豪用A380做公务机,虽然归通航管理,但运行规则向民航靠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

机场航班到达消息里的前方起飞意思是前方要降落的机场有飞机正在起飞,需要我们的飞机在上空盘旋,等待降落指示和信号。

如果是机场候机显示延误和前方起飞的话是指飞机从前方机场起飞了,有的会标明起飞的时间。

如北京-广州航班,指飞机从北京机场起飞了,及从北京机场起飞的时间。

北京-长沙-广州航班。对长沙来说,前方机场是北京,飞机从北京机场起飞后,就有前方起飞了。对广州来说,前方机场是长沙,飞机要从长沙起飞后,广州才有前方起飞的信息。

扩展资料

交通规则

和地面交通一样,天上也需要有一套交通规则,用以规范驾驶员的驾机行为。同时还设有空中交通管制员执行管理任务,从而创造一个安全、有序、高效率的空中交通环境。

为了防止相撞,规定飞机在相对飞行相遇时,各自向右转躲避对方;在同向飞行时,如果要超越前方的飞机,后面的飞机要改变高度或从右侧超越。航向不同的飞机在空中交汇时,左方的飞机要为右面的飞机让路。

空中的“交通警察”——空中交通管制员不像在陆地上执勤的警察可以在十字路口等地面对面地指挥汽车司机,他们靠飞机报告的所在位置和控制飞行的时间间隔来指挥飞机。因此在通用飞行规则中,要求在航线上飞行的飞机事先要提供飞行,被批准后,飞机才能被放行。

在飞行时要得到管制员的许可,而且在规定的报告点向管制员报告飞经的时间、飞行高度等。由于对时间的控制是空中交通管制的基础,所以空中交通体系包括飞机和管制塔台都统一使用协调世界时,以保证空中交通管理的精确度。

针对目视导航或仪表导航的飞机分别制定了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时,驾驶员主要依靠视觉来判断和发现其他飞行物或地面障碍。目视飞行规则的基础就是飞机能“看见”和“被看见”。也就是飞机之间、飞机和地面管制员之间能相互看见,用以保证飞行安全。目视飞行规则对能见度和天气情况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规定了目视飞行气象条件标准。如果天气状况达不到这些标准,飞机就不能被放飞。

百度百科-机场

仪表飞行规则

航路和固定航线地带应当设置必要的监视和导航设备。

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应当有备降机场。备降机场应当有必备的设备和良好的通信、导航、气象保障。

场作为民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或者民用机场作为军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飞行任务书是许可飞行人员进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飞行任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发。

在飞行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飞行任务、起飞时间、航线、高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起飞:

(一)空勤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技术、健康等原因不适于飞行的;

(二)飞行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飞行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未批准飞行的;

(三)飞行人员未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气象文件及其他必备飞行文件的;

(四)飞行人员未校对本次飞行所需的航行、通信、导航资料和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的;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设备低于最低设备清单规定,或者军用航空器经机长确认可能影响本次飞行安全的;

(六)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除净的;

(七)航空器上的装载和乘载不符合规定的;

(八)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备用燃料的;

(九)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天气情况危及本次飞行安全的。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100至50公里前,除有协议的外,飞行人员应当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中途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必须指挥在本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避让过往航空器,保证其安全通过;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变过往航空器的航线和高度。

航空器在临时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通过,或者按照该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起飞前或者在中途机场降落后需要继续飞行的,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办理飞行手续,校对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起飞;航空器降落后需要连续起飞的,必须事先经中途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后,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或者航空公司报告飞行情况和航路、航线天气情况,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

未经批准而降落在非预定机场的航空器,必须由驻该机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起飞。 飞行间隔是为了防止飞行冲突,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利用率所规定的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飞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水平间隔分为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

机长必须按照规定的飞行间隔飞行,需要改变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飞行高度层的具体配备标准见本规则附件二。 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高度层,由批准本次飞行的负责人,通过飞行管制部门具体配备。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使气压高度表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规定有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在上升至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调整到标准海平面气压值。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进入降落机场区域并下降至该机场过渡高度层时,或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修正海平面气压值为航空器气压高度表拨正值。

提供外国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向外国航空器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军用、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必须统一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拨正时机。 在高原机场起飞前,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此时所指示的高度为定零点高度),然后起飞和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

在高原机场降落时,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通知的定零点高度进行着陆。航空器上有两个气压高度表的,应当将其中一个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而将另一个气压高度表以修正的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

在高原、山区飞行,必须注意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与无线电高度表配合使用。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的,机长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但必须立即报告飞行管制部门,并对该决定负责。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气象与飞行安全有哪些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对仪表飞行有如下规定:

第40条 仪表飞行是完全或者部分地按照航行驾驶仪表,判定航空器飞行状态及其位置的飞行。

第41条 作仪表飞行的航空器,必须具有姿态指引、高度指示、位置判断和时钟等设备。其机长必须具有仪表飞行等级的有效驾驶执照。在仪表气象条件(低于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云层、云上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夜间飞行,高度60米以上飞行,都必须按照仪表飞行的规定飞行。

第42条 机场区域内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一)在机场区域内,以机场导航台为中心,半径五十五公里扇区范围内,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平原不得少于3米,丘陵、山区不得少了6米。

(二)航空器在利用仪表进近程序图进入着陆过程中,不得低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超障高度飞行。

第43条 航线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飞机距离航线两侧各25公里地带内的最高点:平原地区不得低于4米;丘陵和山区不得低于6米。

第44条 仪表飞行时,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上有多架航空器连续飞行和航空器在上升、下降过程中需要穿越其他航空器的高度层,或者在同一高度上交叉航线飞行时,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航空器的时间间隔,在《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中规定。

第45条 仪表飞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航空器在飞行空域内和仪表进近过程中,必须保持规定的高度,按照仪表进近程序图规定的路线飞行;

(二)进离机场区域的航空器,必须按照进离场图的规定,在指定的高度上飞行;

(三)在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必须保持规定的航线、高度层和速度飞行。

第46条 仪表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距离和高度层配备是否正确负责。

第47条 山区飞行,当航线上有大风或者强烈的上升下降气流时,距离障碍物的最低安全高度不得低于10米。

详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在飞机起飞、降落和空中飞行的各个阶段都会受到气象条件的影响,风、气温、气压都是影响飞行的重要气象要素。地面风会直接影响飞机的操纵,高空风会影响飞机在航线上的飞行速度和加油量。气温高低,可改变发动机的推力、影响空速表、起落滑跑距离等等。气温高于标准大气温度时,会增加飞机起飞滑跑距离和上升爬高时间,降低飞机载重量。气压会影响飞机的飞行高度。由于各地气压经常变化,往往造成气压高度表指示的误差。此外,雷暴、低云、低能见度、低空风切变、大气湍流、空中急流、颠簸、结冰等天气现象都直接威胁飞行安全。 雷暴是夏季影响飞行的主要天气之一。闪电和强烈的雷暴电场能严重干扰中、短波无线电通讯,甚至使通信联络暂时中断。当机场上空有雷暴时,强烈的降水、恶劣的能见度、急剧的风向变化和阵风,对飞行活动以及地面设备都有很大的影响。雷暴产生的强降水、颠簸(包括上升、下降气流)、结冰、雷电、冰雹和飑,均给飞行造成很大的困难,严重的会使飞机失去控制、损坏、马力减少,直接危及飞行安全。 低云是危及飞行安全的危险天气之一,它会影响飞机着陆。在低云遮蔽机场的情况下着陆,如果飞机出云后离地面高度很低,且又未对准跑道,往往来不及修正,容易造成复飞。有时,由于指挥或操作不当,还可能造成飞机与地面障碍物相撞、失速的事故。 低能见度对飞机的起飞、着陆都有相当的影响。雨、云、雾、沙尘暴、浮尘、烟幕和霾等都能使能见度降低,影响航空安全。地面能见度不佳,易产生偏航和迷航,降落时影响安全着陆,处理不好,还会危及飞行安全;当航线上有雾时,会影响地标航行;当目标区有雾时,对目视地标飞行,空投、照相、视察等活动有严重的影响。 低空风切变对飞机的起飞和降落有严重的威胁。风切变即是在短距离内风向、风速发生明显突变的状况。强烈的风切变瞬间可以使飞机过早地或者被迫复飞。在一定条件下还可导致飞机失速和难以操纵的危险,甚至导致飞行事故。 大气湍流、空中急流都会造成飞机的颠簸。由于空气不规则的垂直运动,使飞机上升下沉。严重的颠簸可使机翼负荷加大而变形甚至折断,或使飞机下沉或上升几百米高度的危险。 结冰对飞行是很危险的。由于冰霜的聚积增加了飞机的重量,更重要的是因为机翼流线型的改变,螺旋桨叶重量的不平衡,或者是汽化器中进气管的封闭,起落架收放困难,无线电天线失去作用,汽化器减少了进气量,降低了飞机马力,还可使油门冻结,断绝了油料来源,驾驶舱窗门结冰封闭驾驶员的视线等原因造成飞机失事危险是可以想象的。结冰的形态可以分为明冰、毛冰与雾凇三种。明冰和毛冰最危险。因其牢固,不易排除,而且增长极为迅速,成为最危险的一种积冰。 当出现不利天气状况时,为保证乘客与航空器的安全,航空公司和空管部门会根据天气变化,对航班的起降进行不同程度调整和控制,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将造成进出港航班的延误与旅客滞留。 强对流天气多发生在积雨云形成的云系中,降雨范围可大可小,有时东边日出西边雨,有时又会从河东一直下到河西。当强对流天气(我们俗称雷雨)出现的时候,往往在短时强降水的同时,伴随着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等灾害性天气。会给飞行造成很大的困难,严重的会使飞机出现失去控制、损坏、马力减少等危险状况。强电子流形成雷击,可以损坏雷达罩、天线、风挡玻璃、机翼,轻则会导致机体烧蚀现象;强烈颠簸,可以造成机体结构变形,当然飞机中的乘客就更加危险;如果在飞行中,突入雷雨,飞机误入积雨云或者进入强降水区,容易诱发引起发动机停车,而且使机翼、机身表面粗糙,阻力增加,有利迎角变小,升阻减少,失速速度增大,使飞机的空气动力性能严重降低;如果是在起飞降落的过程中进入雷雨区,受下沉气流的影响,可能遭遇低空风切变,飞机会很难操纵,容易失去方向,甚至失速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