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气象台站情况_宁波气象台天气查询电话
1.宁波7天内的天气预报(3月1号~3月8号的)
2.宁波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
3.宁波市一周气象和台风报导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等十四类,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橙色、红色标识。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区县(市)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气象台站的江北区,由市气象台负责发布该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除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第六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和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和区县(市)人民及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 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媒体传播渠道。
“宁波发布”官方微博,宁波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宁波电台新闻广播、应急广播,甬派客户端,宁聚客户端,中国宁波网、宁波天气网,“宁波气象”微信公众号,“宁波气象”官方微博,中国天气频道(宁波应急)等媒体作为市级权威媒体,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确定其他媒体作为权威媒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任务的权威媒体应当自收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播发。第八条 各类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九条 各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做到图案清晰、图标播发位置相对固定,并完整播发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应急防御指南。
广播、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除须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播发蓝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
(二)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4次;
(三)播发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6次;
(四)预警信号图标应当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第十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第十一条 当气象台站发布红色或者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城市核心区的部分景观照明设施予以播发;鼓励城市核心区的其他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利用景观照明、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同步播发。
鼓励区县(市)人民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预警信号知识;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公民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宁波7天内的天气预报(3月1号~3月8号的)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第五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台站应提高对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预警信号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6次。第十一条 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渔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制定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预案,并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的。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宁波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
宁波气象3月1日 0点 宁波市气象台3月1日5点钟发布的沿海大风警报和天气预报 宁波市区: 今天到明天晴到多云。 偏南风3级,明天转西到西北风3--4级。 今天最高气温20度; 明天最低气温5度。 今天早晨到明天早晨: 宁波沿海海面: 南到东南风5--6级,夜里转西南风5--6级阵风7级,明天转西到西北风5--6级阵风7级。 内陆地区: 偏南风3--4级,明天转西到西北风4级。 各县区24小时天气预报 今天到明天 鄞州05℃~20℃ 北仑05℃~19℃ 镇海05℃~19℃ 慈溪05℃~19℃ 余姚04℃~20℃ 奉化04℃~20℃ 宁海04℃~20℃ 象山04℃~19℃ 森林火险等级 :4级,容易引起森林火灾,林区控制野外用火。
宁波市一周气象和台风报导
1、办公室
(1)组织草拟全市气象工作、总结、管理制度和其它综合性文件材料。
(2)协助局领导做好协调、督查和信访工作。管理局机关办公事务,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各单位之间的重大交叉问题,组织难以明确职责归属的新增任务的实施;督促、检查、催办市局工作、目标、决议、重大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信访管理及办信接访工作。
(3)负责全市气象部门各类会议的管理和市局机关会议的组织安排;承办局领导和全局性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4)归口管理文秘工作。负责局发文和各种来往文电、信函、请示、报告的审核、呈批和注办工作;负责局本级的文印工作。
(5)归口管理全市气象部门的信息、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气象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反馈,编撰《宁波气象信息》;负责编撰《中国气象年鉴》(宁波部分)和《宁波市气象局大事记》;负责党务、政务信息,气象宣传的组稿、报道工作,负责《中国气象报》宁波记者站的日常工作。
(6)归口管理全市气象工作档案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局综合档案室(工作档案、科技档案)的日常管理,承担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及服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负责局荣誉室、图书室的管理工作。
(7)负责机要保密管理。负责局印章、介绍信管理,机要文电的收发、呈批、签办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8)负责市局的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议案办理的管理以及局行政值班的组织安排工作。向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局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气象局直接处理的突发件(或事故)。
(9)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及电子政务系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0)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中国气象局下达目标的分解、督查、自评和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拟定各县(市)区气象局、直属单位的工作目标、评分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督查、考评。
(11)归口管理全市气象部门的外事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本局外事交流活动;负责有关公派出国(境)事项与有关部门协调和衔接工作及局外事接待工作。
(12)归口管理局对外接待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方案拟定。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事教育处(党组纪检组、监察、审计室与其合署办公)
(1)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
(2)负责拟定全市气象系统机构编制方案,并按批准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气象系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培养等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气象部门人员编制、科级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监督和管理,承办有关机构撤并、规格升降等的审核和报批。
(5)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调配、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军转干部安置和人才流动等有关工作。
(6)负责全市气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的组织及聘任管理工作及气象部门享受特殊津贴、部门特殊津贴和其它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报批和管理。
(7)负责人才战略实施、部门人才培养的规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
(8)归口管理职工在职教育和培训工作。
(9)负责全市气象系统的人员编制控制、需求、劳动工资、职工和社会保障的管理。
(10)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出国(境)有关程序,办理全市气象系统干部职工出国(境)政审有关工作及因私出国(境)有关人员的备案工作。
(11)负责全市气象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和日常人事工作。
(12)负责局本级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及全市气象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指导。
(13)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审计和政工、党务:
(1)协助党组抓好全市气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对局党组成员及党组管理干部实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负责局党组管理干部违纪案件和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并按程序报批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4)调查核实监察对象重大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宣传行政监察工作方针,负责政风政纪教育。
(5)负责受理党员、干部职工的控告、申诉。
(6)负责局党组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的财务、基建项目、固定资产等内部审计工作。
(7)负责市局党总支和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业务科技处(气象学会秘书处、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气象业务及公益气象服务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奖惩。
(2)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预报、警报、预警信息及其他气象信息发布及其质量的管理。
(3)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跨市、跨部门的灾害性天气联防工作,组织为本级人民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气象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组织气候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信息网络、装备、记录档案及无线电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的规划、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7)负责本行政区域基本气象业务及科研发展规划、的拟定及组织实施。
(8)负责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组织管理和科研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工作。
(9)负责本行政区域海上搜救、核应急、化学污染等突发件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重(特)大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及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10)归口管理局校合作及国际交流合作有关工作,并开展相关工作。
(11)负责一般站地面报表的审核及天气预报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12)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岗位竞赛。
(13)承担气象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14)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财务处
(1)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长、中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并监督实施。
(2)研究、建立与本市气象事业发展、事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
(3)组织、协调全市气象部门双重财务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有关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的使用。
(4)负责全市气象部门、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综合统计、购等管理工作。
(5)组织编制全市气象系统各类资金的预算、决算和会计报表;负责管理各项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全市气象部门事业经费、科研教育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各类经费的分配、调整和划拨。
(6)负责拟订全市气象部门、财务、会计、基本建设、统计、国有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7)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的审查、报批,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论证。
(8)负责全市气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承担全市气象部门综合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报表的汇审、编报工作,组织统计监督、预测、分析和投资效益评价工作。
(9)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增收节支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10)组织、管理全市气象部门住房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承担局本级购及住房货币化政策实施的日常工作。
(11)指导、监督、协调局财务核算中心工作;承担与外部门财务关系的协调工作。
(12)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政策法规处(宁波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公室)
(1)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气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上报。
(2)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法规执法工作,承担气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组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法规。
(4)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参与组织制定气象部门重大改革方案,提出贯彻措施并指导实施,归口管理气象事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
(5)负责气象行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起草气象行政管理综合性法规,制定气象行业的发展规划。
(6)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战略,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
(7)负责气象科技服务的宏观协调、政策指导和管理工作。
(8)组织科技服务项目开拓协调管理,负责科技服务与项目新技术开发的组织管理。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及施放气球的组织管理工作。
(10)负责气象行政审批窗口的管理和日常工作。
(11)组织和实施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岗位竞赛。
(12)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号台风“鲇鱼”对宁波肯定会有影响的,但多大影响目前还不好预测!
2016年第17号台风“鲇鱼”于9月23日上午8时在西北太平洋生成,随后向西偏北方向移动,逐渐向台湾以东洋面靠近,26日上午已加强为强台风级,预计27日中午前后登陆台湾台东到花莲一带沿海(风力15~16级),随后移入台湾海峡,逐渐向闽粤沿海靠近,并将于28日凌晨至上午在福建惠安到广东汕头一带沿海再次登陆(风力11~12级)。受其影响,9月26日至30日,台湾、福建、浙江、广东、江西、安徽、江苏等地将有强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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