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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长春市办理“灾害天气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长春市气象局灾害天气证明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2.一般情况需提供:申办人必须提供有效件原件及复印件;有下列情形,申办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1) 申请人为单位的;(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办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兴港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兴港街道办事处新民村 网点电话:0431-825276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防雷工程资质申请书样板谁有

1、首先准备好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记录、收入证明等。同时,也需要提供与高温天气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气象数据)。

2、其次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确保填写准确完整。如果有特定格式要求或指定表格,请按照要求填写并注意细节。

3、最后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及其它所需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或单位,等待审批结果即可。

长春市办理灾害天气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第10号

现发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

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甲级资质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院气象主管机构。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

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⒊《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⒋《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附表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注册资本 主管单位

单位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等级

企业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时间

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高 工 人 工程师 人 助工/技术员 人 技 工 人

初审

意见

年 月 日

评审

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批准等级

证件编号

颁证时间

和有效期

年 月 日

附表2: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注册资本 主管单位

单位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等级

企业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时间

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高工 人 工程师 人 助工/技术员 人 技 工 人

初审

意见

年 月 日

评审

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批准等级

证件编号

颁证时间

和有效期

年 月 日

附表3: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专业 从事防雷

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

附表4:

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实际造价 完成时间 防护对象 运行情况 备注

注:请按此表如实填写近三年实际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情况。

主题词:防雷 资质 管理 办法 令

—————————————————————————————

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院各部门。

总参气象水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列市人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单列市气象局,

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05年1月28日印发

—————————————————————————————

湖南省气象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一、在长春市办理“灾害天气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长春市气象局灾害天气证明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

2.一般情况需提供:申办人必须提供有效件原件及复印件;有下列情形,申办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1) 申请人为单位的;(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办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兴港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兴港街道办事处新民村 网点电话:0431-825276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国家气象局的数据如何下载?

湖南省气象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湖南省气象局信息,进一步提高气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气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湖南省气象局对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机构职能

1. 领导简介:湖南省气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2. 机构设置:湖南省气象局机构设置情况

3. 主要职能:湖南省气象局主要工作职能

(二)法规标准

1. 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 气象行业标准

3. 气象规范性文件

(三)议案提案

1. 人大议案

2. 政协提案

(四)事业发展规划

1. 全省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 重大建设专项规划

(五)突发气象灾害信息

1. 应急预案

2. 预报预警信息

3. 应对情况

(六)行政许可规定

(七)人事管理事项

1. 人事任免

2. 公务员招录

(八)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九)招标购

1. 气象部门集中购品目

2. 招标公告

3. 中标公告

4. 成交公告

(十)其他工作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湖南气象局网站《湖南省气象局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有关湖南省气象局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湖南省气象局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1.湖南省气象局网站

2.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湖南省气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湖南省气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本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路163号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通信地址:长沙市雨花路163号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湖南省气象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气象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气象信息的流程请参见《湖南省气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气象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气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也可向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通过发短信申请12121天气预报业务?

除了国家气象局还有很多气象数据平台,可以查询各地区的历史气象数据。

数据来源:羲和能源大数据平台 (xihe-energy)

查询步骤

步骤一:羲和首页进行地理位置选择。可以选择全球任意位置单点数据也可以选择区域平均数据

步骤二:确认数据源。

步骤三:输入想查询下载的起止时间,可选历史40年和未来7日

步骤四:选择所需要的气象数据下载,导出csv格式小时级数据,保存数据可视化,也可根据需要选择API接口

步骤五:如需要查询更多数据,可在“更多属性”中进行“检索属性”

长春市灾害天气证明怎么办

编写短信“11”发送到“1065570121”订制。

用户发送短信后,系统自动回复一条确认短信,通知客户订制成功。

注:现时能发送天气预报短信的只有禅城和顺德气象台。

用户发送短信代码到“1065570121”订制天气预报短信服务,系统将对“8”字头和“2”字头的小灵通进行区分。

凡“8”字头的小灵通默认订制禅城天气预报。

“2”字头小灵通默认订制顺德天气预报。

取消:编写短信“00”发送到“1065570121”,系统自动回复一条确认短信,通知客户取消成功。

扩展资料: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天气的变化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的关系越切。

“12121”气象信息电话自动答讯系统是由鄂州市气象台与湖北省电信公司鄂州分公司合作开通的。

系统用了先进的数字语音合成技术,具有语音清晰、内容丰富、全天服务的特点。

在服务内容上,更是体现了专业、全面、及时的特点,信息服务信箱内囊括了全国及省内150多个主要城市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并且还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生活气象指数。

本地逐小时的天气实况用的是本地气象自动观测站实时观测的最新探测资料。

12121天气预报更新时间表:

内容:更新时间。

各种气象预报晚 17:00。

如将出现重要的天气过程,将由我们的高级预报员随时作出订正预报,即时更新。

12121服务信箱内容。

键号内容:

1:鄂州市一周天气预报。

2:旅游景点天气预报。

3:国内主要城市天气预报。

4: 双休日及节日天气预报。

5:中国黄历。

6:气象与农事。

7:天文知识。

8 :生日档案查询。

9:天气预报短信息预定。

资费标准:市话费+0.6元/分钟的信息费(各地有所不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12121

一、在长春市办理“灾害天气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长春市气象局灾害天气证明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无。)2.一般情况需提供:申办人必须提供有效件原件及复印件;有下列情形,申办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1) 申请人为单位的;(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办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兴港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兴港街道办事处新民村 网点电话:0431-825276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