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坊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按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2.发布重污染预警会有红头文件吗?

3.院大气污染防治10条措施

4.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调查雾霾天气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职责_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预防措施

一、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和乡镇人民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市、区人民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市、区人民按照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市、区人民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

(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生产。”

(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并每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十五)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十六)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测,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十八)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修理、调整、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十九)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九条,删去第二款。

(二十)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条,删去第四项。

(二十一)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删去第九十四条。

(二十四)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删去第九十七条。

(二十七)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十八)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保存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十九)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数据不准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十)将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或者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停止销售,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将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九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按照要求记录、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十六)将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十七)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项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十九)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注明的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四十一)将第一百一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十二)将第一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四十三)将第一百二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四十四)将第一百二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十五)将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十六)将第一百二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十七)将第一百二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矿产开过程中未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十八)删去第一百二十八条。

(四十九)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的“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第一百零二条中的“试生产”修改为“生产”。

潍坊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按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1. 每年___B__为我国“防灾减灾日”。

A. 4月20日

B. 5月12日

C. 7月15日

D. 9月1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__B__起施行。

A. 2000年12月1日

B. 1998年3月1日

C. 2003年5月1日

D. 2007年8月10日

3. 在街上遭遇地震,应抱头迅速到___B__。

A. 最近的建筑物内

B. 空旷地蹲下

C. 高楼

D. 立交桥

4. 发生地震时,在平房人员应迅速头顶保护物向室外跑,来不及可__B__避险。

A. 倚靠鱼缸

B. 躲在床下或桌子下

C. 倚靠书柜

D. 站在房中央

5. 闻到有浓烈的煤气异味,应立即__A__。

A. 打开门窗,关掉煤气阀门

B. 开灯查看,确认煤气泄漏位置

C. 打开抽风机,抽走煤气

D. 打电话报警求助

6. 地震灾害的伤亡主要是由_A___造成。

A. 建筑物倒塌

B. 地震的余波

C. 地震引起的火灾

D. 地震引起的山体滑坡

7. 遭遇洪水袭击来不及撤离时,应__B__。

A. 在身上捆绑重物,防止被洪水冲跑

B. 迅速向屋顶、大树、高墙等处转移

C. 以静制动

D. 把财物用防水布包裹起来

8. 夏天高温天气,从外面大汗淋漓回家,应__B__。

A. 用冷水冲洗降温

B. 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后再用温水洗澡

C. 喝冰镇饮料降温

D. 将空调开到最大吹风

9. 对出现中暑症状的人员,可_B___缓解症状。

A. 用热毛巾敷脸

B. 用冷毛巾敷脸

C. 喂服汽水等冰镇饮料

D. 喂服咖啡、红茶等热饮

10. 地铁在隧道运行时停电,乘客应该___D_。

A. 扒门自行离开车厢进入隧道

B. 拉门自行离开车厢进入隧道

C. 在车厢内嘈吵

D. 耐心等待救援人员到来,听从救援人员指挥,依次沉着冷静地按照工作人员指定路线撤离

11. 2009年__A__是第十四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A. 3月30日

B. 4月1日

C. 5月12日

D. 6月1日

12. 外出旅游入住旅馆后,应该首先_B___。

A. 了解附近的商场

B. 留意察看逃生通道、安全门,最好试走一次

C. 了解景点

D. 了解周围的交通状况

13. 溺水者被救上岸如无呼吸或摸不到脉搏时,应立即_B___。

A. 进行“倒水”

B. 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

C. 检查有无外伤

D. 送去医院

14. 发生地震时在学校上课,应__B__避险。

A. 慌乱跑向教室外

B. 迅速抱头、闭眼,尽量蜷曲身体,躲在各自的课桌下

C. 蹲在地上

D. 坐在座位上不动

15. 在郊外遭遇雷电时,应该__A__。

A. 及时躲避或尽量找低洼处蹲下

B. 停留在空旷地

C. 停留在孤立的大树、高塔、电线杆旁

D. 停留在广告牌下

16. 火场中失去自救能力时,应_B___求救。

A. 呼喊

B. 敲击身边物品

C. 等待

D. 想方设法站起来,引起别人的注意

17. 广东省医疗急救电话是__C__。

A. 110

B. 119

C. 120

D. 122

18. 广东省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刑事、治安案件、自然灾害等报警电话是__D__。

A. 122

B. 119

C. 120

D. 110

19. 被狗、猫等动物咬(抓)伤后,应立即到医疗门诊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 第一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

最佳时间是被咬(抓)伤后的__D__小时内。

A. 6

B. 12

C. 24

D. 48

20. 公交车上失火,车门无法开启时,乘客应该__A__。

A. 用车上备用的专用铁锤或鞋跟就近打碎车窗,从车窗疏散逃生

B. 哭喊

C. 打电话给亲人、朋友,问怎么解决

D. 挤向车门

21. 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悬挂__B__预警信号时中小学应该停课。

A. 暴雨橙色

B. 暴雨红色

C. 高温橙色

D. 高温红色

22. 台风风力最大的部位是_B___。

A. 台风眼

B. 台风眼壁附近

C. 台风云系

D. 台风能影响所有区域

23. 在影剧院遭遇地震,应该_A___。

A. 沉着冷静,就地蹲下或躲在排椅下

B. 乱喊乱叫

C. 不顾一切向外跑

D. 站在吊灯、电扇等悬挂物下面

24. 被困电梯内,应__C__。

A. 立即扒门爬出

B. 点火报警

C. 保持镇静,立即用电梯内警铃、对讲机或电话与有关人员联系,等待外部救援

D. 烦躁地上下跳动

25.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引起的经__A__传播的急性传染病,潜伏期通常为3~15天。

A. 蚊子

B. 老鼠

C. 苍蝇

D. 蟑螂

26. 禽流感可通过__B__进入人体传染给人,人类直接接触受禽流感感染的家禽及其粪便或直接接触

禽流感都可以被感染。

A. 消化道和呼吸道

B. 空气

C. 食用煮熟的禽肉

D. 食用禽类的蛋

27. 大型活动现场发生突发,需要紧急疏散时应_A___。

A. 按顺序迅速撤离现场

B. 争先恐后逃跑

C. 围观看热闹

D. 原地等待

28. 行人不要在街上滑旱冰、__C__等,以免引起事故。

A. 散步

B. 逛街

C. 滑滑板

D. 聊天

29. 遇险时发出的声音求救信号,是三声短,三声长,再三声短,间隔__C__分钟后重复。

A. 3

B. 10

C. 1

D. 5

30. 如发现或怀疑伤员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应__C__。

A. 使用软担架

B. 1人抱胸、1人抬腿的方式搬动

C. 由3人-4人托扶伤员的头部、背部、臀部、腿部,抬平放在平板上,然后用布带将伤员固定后搬送

D. 不顾一切尽快送往就近医院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31. 低洼处的住宅遭洪水淹没或围困时,通常有效的避险方法有__ABC__。

A. 向屋顶转移

B. 想方设法发出呼救信号

C. 利用竹木等漂浮物转移到较安全的地方

D. 原地等待救援

32. 被埋压的人员通常应__ABCD__。

A. 用湿手巾、衣服或其他布料等捂住口鼻和头部

B. 尽量活动手和脚,用周围可搬运的物品支撑身体上面的重物,避免塌落

C. 在周围安静时或能听到上面(外面)有人说话时,应敲击出声,向外界传递信息

D. 无力脱险时,尽量节省力气,要静卧,保持体力,等待救援

33. 为防止森林火灾,不要在林区_ABCD___。

A. 吸烟

B. 烧烤

C. 点燃篝火

D. 上坟烧纸、燃放鞭炮

34. 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有__ABD__。

A. 十滴水

B. 仁丹

C. 保济丸

D. 清凉油

35. 手足口病个人正确防护措施是__ABCD__。

A. 饭前便后、外出后要用肥皂或洗手液等给儿童洗手

B. 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

C. 避免接触患病儿童

D. 婴幼儿使用的奶瓶、奶嘴使用前后应充分清洗

36. 行人横过马路时,应该__ABC__。

A. 行走在人行道内,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边行走

B. 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红灯停、绿灯行

C. 有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的须走过街天桥或隧道

D. 追逐猛跑、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

37. 遭遇,正确的应对方法有_ABCD___。

A. 保持镇静和清醒,不要惊慌,不要顶撞犯罪分子,防止事态激化

B. 尽可能了解自己所处位置

C. 观察形势,设法传递信息或留下标记,让情况传递出去

D. 找借口离开现场,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成功逃脱

38. 游乐设施出现非正常情况停机时,应该__ABD__。

A. 保持镇静

B. 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C. 解除安全带

D. 等待救援

39. 野营时应__ABCD__避免遭遇崩塌、滑坡。

A. 避开沟壑

B. 避开植被稀少的山坡

C. 避开陡峭的悬崖

D. 避开潮湿的、有裂缝的山坡

40. 学校发生火灾时,学生__ABCD__。

A. 不要惊慌,听从指挥有序撤离

B. 不要推拉、拥挤、防止踩踏造成伤亡

C. 利用衣、物等捂住鼻子、弯腰和匍匐前行

D. 如果被困,要靠近走廊、窗口、大声呼救或挥动衣物等发出求救信号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41. 地震中,被困高层的人员应到阳台上尽力呼救。

对 (错)

42. 暴雨期间在户外积水中行走时,要贴近建筑物,防止跌入地井、地坑等。

(对) 错

43. 遭遇洪水时,应呆在地势高的地方,等待救援。

(对) 错

44. 地震时要保持镇定,注意收听广播获得最新消息。

(对) 错

45. 在酒店高层遇到火灾,把安全道路封闭,可趁大火烧到前,从窗户跳下逃生。

对 (错)

46. 台风来临时,不要在高墙、广告牌及居民楼下行走,以免发生重物倾斜或高空坠物。

(对) 错

47. 暴雨引起屋内进水,应立即切断电源,防止积水带电伤人。

(对) 错

48.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在鸡、鸭、鹅等禽类之间传播,不会感染人类。

对 (错)

49. 流感早期服用感冒冲剂或板蓝根冲剂,可以减轻症状。

(对) 错

50. 不在受污染的水体附近区域进行捕捞、放牧、引灌等作业以及洗涤、游泳等活动。

(对) 错

以上答案由林x阳提供

发布重污染预警会有红头文件吗?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按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预测会商结果,12月20日至24日,我省内陆地区将出现一次大范围不利气象过程。经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组联合会商,经研究决定,我市自2021年12月19日21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20日16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请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潍坊市人民办公室印发的《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其中,工业企业要按照最新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取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建筑工地等扬尘源停止产生扬尘环节的建筑施工作业;加强重型柴油货车管控,最大限度减少上路运输行驶。

请各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按要求及时启动本辖区、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按照预案所确定的职责做好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不利气象过程应对工作,履行应急响应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及公开,并于每日,上午10时上报应急工作日报。

邮箱:wufangke_wfeeb@wf.shandong.cn

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2月19日

院大气污染防治10条措施

有。

根据邯郸市人民信息显示,重污染天气指挥部红头文件电子版原则上不在网上进行公示,但文件内容已同步在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在环境执法—环境应急栏目进行查阅通知具体内容。所以发布重污染预警是有红头文件的。

重度污染的判断标准,区域连续72小时空气质量指数在201至300范围。

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调查雾霾天气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

总体要求: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和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明确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但雾与霾的形成原因和条件却有很大的差别。雾是悬浮在空气中的大量微小水滴或冰晶,形成条件要具备较高的水汽饱和因素。出现雾时空气相对湿度常达 100%或者接近 100%。雾有随着空气湿度的日常变化而出现早晚较常见或加浓,白天相对减轻甚至消失的现象。而随着空气质量恶化,阴霾天气现象增多,危害加重。中国不少地区把雾霾天气现象并入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预报,统称为“雾霾天气”。其实雾与霾从某种角度来说有很大区别。譬如:出现雾时空气潮湿;出现霾时空气则相对干燥,空气湿度相对在 60%以下。其形成原因是由于大量极细微的尘粒、烟粒、盐粒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有效能见度见低的空气浑浊现象。霾的日变化一般不明显。当气团没有大的变化,空气团较稳定时,持续出现的时间较长,有时可达数十天之久。

“雾霾”一词已从陌生快速走入普通人民的视野,并伴随我国近几年雾霾天气的加重,越来越多受到国家、媒体和民众的关注。霾是空气污染的一种,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性,特别是对呼吸系统有很大的危害性。同时霾又可以又发多种疾病,像气管炎、咽炎、哮喘等。雾霾天气导致日照减少,儿童紫外线照射不足,体内维生素生成不足,对钙的吸收大量减少,严重会引起儿童佝偻病和儿童发育不良等严重后果。雾霾天气对老年人的钙吸收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对一些患有风湿病的人来说,更会加剧其病痛。

2012 年初,北京市持续处在雾霾的笼罩之下,并发布了**预警。2013 年 10 月 20~23 日,长春、沈阳和哈尔滨连续告急,东北三省大部分地区无一幸免地被雾霾天气所笼罩,这给当地交通和市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从 21 日晚至 22 日晨,黑龙江省气象部门连续两次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大庆、佳木斯、七台河、伊春、哈尔滨等地能见度小于 50 米,哈尔滨、大庆等地同时有霾天气发生。

由于雾霾严重,黑龙江省境内的所有高速公路全部关闭,黑龙江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启动应急预案。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一直处于持续关闭中。长春多处污染指数爆表,空气刺鼻,大雾锁城持续加重。

22 日 5 时,长春市 10 处 PM2.5 监测点中,有 4 处一小时浓度值超过 500 微克/立方米,指数“爆表”,空气严重污染。由于雾霾导致空气气味刺鼻,许多市民都戴着口罩。

21 日 18 时以来,由于访问量过大,长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依旧无法登录。辽宁发布今年首个霾橙色预警信号,受此影响,辽宁境内多半高速公路陷入瘫痪状态。

首先,雾霾形成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是雾霾主要组成,前两者为气态污染物,最后一项颗粒物是加重雾霾天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它们与雾气结合在一起,让天空瞬间变得灰蒙蒙的。颗粒物的英文缩写为 PM,北京监测的是细颗粒物(PM2.5),也就是直径小于等于 2.5 微米的污染物颗粒。这种颗粒本身既是一种污染物,又是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的载体。

第二,城市有毒颗粒物也是雾霾的主要成分,首先是汽车尾气。使用柴油的车子是排放细颗粒物的“重犯”,使用汽油的小型车虽然排放的是气态污染物,比如氮氧化物等,但碰上雾天,很容易转化为二次颗粒污染物,加重雾霾。

第三,工业排放出的废气也是一大要素。比如冶金、机电制造业的工业窑炉与锅炉,还有大量汽修喷漆、建材生产窑炉燃烧排放的废气。在 2012 年全世界燃烧的 70 亿吨标准煤中,中国就烧了 36 亿吨,占了 51%,排放出的废气可想而知。

第四,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产生的扬尘。

任何一项环境的治理,都需要全国各层团体和民众的普遍参与。治理雾霾应从以下几方面大力推进:

1 着力打造低碳生态社会

要实现从“雾霾”向“生态”的转变,必须促使工业化实现经济转型。

(1)应鼓励绿色经济产业成为当前经济增长领域的主流,实现绿色行业创造工作岗位。产生雾霾的大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的能源使用现状决定的,我国目前的能源 70%左右是煤炭和石油。这就要求国家必须调增,努力探索,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要占的比例加大,比如加大风能、水能、太阳能等绿色能源的供应,减少对煤和石油等高污染能源的依赖。

(2)更好地建设生态社会,我国的环境污染不仅在城市,现在的农村也呈现越来越多的污染。为此要在全社会节能补贴政策,如补贴屋顶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在沿海和戈壁沙漠地区引导风能的使用,建立风力发电站。除此之外应试点零售业率先建设一些“零碳”超市,通过自备生物质发电机、建筑节能、循环利用雨水等方式打造低碳购物环境。

2 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来防治雾霾天气

从以下几方面来减少 PM 2.5 的产生:(1)要控制源头,不能在城市上风向建大气污染重的企业,要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2)要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治理,做到少排废气。(3)提倡使用天然气、水电、风能、核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尽量少使用煤炭、重油和废料等污染重的燃料。(4)发展公共交通,减少车流量,呼吁民众节能减排,使用节能家电、多搭乘公共交通以及骑车出行等。(5)提高机动车辆污染排放标准,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排放,例如给汽车安装微粒过滤装置,并对未安装过滤装置的车辆征收附加费。

同时设立“环保区域”,只允许符合环保标准的车辆驶入,对尾气不达标的车辆严禁驶入,违者重罚。(6)要控制生活污染,餐饮油烟机要定时清洗,干洗机要封闭操作,通过洒水等作业方式防治建筑和道路扬尘。(7)要注意农业农村污染,不能露天烧秸秆和垃圾,少用农药和化肥,多种树。

3 出台必要的雾霾天气应急预案

各地方市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印发了相应的雾霾天气应急预案,以及时有效应对和防范雾霾天气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建立健全对雾霾天气的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机制。

雾霾天气应急预案由雾霾天气简介、雾霾天气污染日分级、监测与预报、雾霾天气污染日应急措施、组织机构和职责等五部分组成。

雾霾天气应急预案应将雾霾天气分为重度污染日、严重污染日、极重污染日三个级别,根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将分别启动**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分级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按照雾霾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当出现雾霾重污染天气时,市气象局要向市应急办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市环保局将联合市气象局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短信等方式对雾霾污染级别信息进行发布,以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同时,各相关部门应相互协调,立即取快速、具体的行动以应对。(1)对部分车辆实施禁行,或者在污染严重区域禁止所有车辆行驶;(2)限制或关停大型锅炉和工业设备;(3)限制城市内的建筑工地运作。

4 着眼长远,完善长效机制,提高空气质量

几年来,已备受重视的雾霾天气,似乎并没有在人们的各种讨论和取的各种措施中有所退却,反有愈演愈烈之势。

当然对于雾霾成因的分析各色各样,有将之归咎于人为的各种错误政策和观念导致的畸形发展,也有将之归咎于客观的天气变化的原因。

在各地发展尚未走出唯经济论怪圈的时候,地方不免常常会在经济数据和抑制环境污染中摇摆不定,甚至难以对高污染企业忍痛割爱。其实两者对 GDP 豆油拉动作用,但后者与前者相比,暂时难成比例,发展的倾向性也就不言而喻。

这时候就必须要中央财政出手,必须要从产生雾霾天气的源头上根治。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改革将伸得过长的手缩回来,成为没有没有利益相关的监管者,提升监管成效;另一方面通过政策的税收调节和鼓励企业合并将外部影响内部化,让各种主体能自觉的处理自己因污染环境承担的成本。

所以各级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治理,实时发布主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应对雾霾天气的长效机制。重点做好“调结构、促管理、搞绿化”。即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探索城市环境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大力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大力实施造林绿化,构筑绿色生态屏障,增加环境承载力,对绿化率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城市规划,在规划环评时予以否决。为此,也要相应制定一些举措:

(1)部门要倡导绿色行政,摒弃唯 GDP 马首是瞻的传统发展思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消除高污染、高消耗、低产出的产业,多引进绿色环保产业。

(2)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尽量在不破坏原有生态基础上推进城镇化建设以避免破坏城市或者农村原有的生态平衡。

(3)部门要以身作则,尽量减少公车使用,凡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解决出行问题的尽量不用公车。

(4)对所有机动车设定排放标准。如对小汽车、轻型或重型卡车、大巴、摩托车等各类车辆都设定排放上限。

(5)严格大型锅炉和工业设施排放标准。指令对于燃煤电厂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排放制定更严格的监管标准。燃煤电厂的运营商必须出示“可行的最佳技术”证明对环境影响的减少,以此获得继续经营的许可,否则将被关停。但是,在强化燃煤电厂排放监管的同时,我国还要有一定灵活性。

(6)规定机械设备排放标准。国家明确指定相应的排放标准,设定限值,促使如柴油发动机等一些机械设备必须配备微粒过滤器。

(7)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考核,较之于对地方经济发展政绩的考核,生态文静的政绩考核对保障和发展民生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积极意义。

(8)要加强环保责任相关制度建设,建立环保地方“一把手”负责制。

(9)进一步完善与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大对企业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

4 提升环保意识,人与自然和谐

要增强全民族的环保意识,保护和合理利用日然,努力改善生态环境。想要从根本上改善环境,光靠大量的资金投入和的强制性措施是不行的。环境是由大家维护的,只有当每一个都自发的保护环境,雾霾的治理才能从根本上取得成效。而提高全名环保意识应针对不同人群取不同措施。

提升人民的环保意识,教育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日本在这方面是做得比较出色的,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环保教育分为三个层面,一个是学校环保教育,一个是家庭环保教育,一个是社会环保教育。学校环保教育从小学到高中都有,而且是必修课,教育内容详实,既有理论的,又有实践的。这样不仅让学生在教室里学习,还从当地的实际环境出发,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学习怎样去保护环境。譬如,每年组织学生去参观垃圾处理厂,让学生知道日常的垃圾是怎样处理的。

家庭环保教育则是家长联席会沟通学校和家长之间,配合学校做好环保教育。每一天都让学生和家长把家里的旧纸、旧报纸、旧杂志、塑料罐、易拉罐等废弃物带来回收,再有联席会把废弃物送到回收站,所得款项给孩子购买玩具和学习用品。社会教育是日本整个社会,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为此,日本在社会各公共场所,无论是商店还是公园、停车场、街头、广场,垃圾分类回收箱到处可见,安放有序,生活垃圾的回收由专人负责。

正是这种学校、家庭、社会三管齐下的高强度环保宣传教育,保证了日本环境的日益优化。而我国的环保教育收效甚微,原因大概包括以下两点:

(1)在应试教育的大流中,多数学校只是为了响应教育部的号召,只是浅显地开展以下环保课程或活动,学校本省都不重视环保的姿态,当然就不能很好的把环保思想传递给学生。当然,还有一方面是学校不知道如何实施环保教育,心有余而力不足。

(2)重视程度不够。各地对环保教育不够重视有客观原因,一是我国欠发达地区由于人口膨胀,匮乏,资金投入不够等严重制约其经济的发展,必然是工作重心放在发展经济以摆脱贫困,推动经济的发展成为了核心。

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地区往往会选择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环保教育问题自然收到了冷落;二是由于环境问题具有渐进性、隐蔽性、长期性等特点,因此不易引起决策者的警惕和重视,由此导致对环保教育的忽视。

针对这些问题,学校要以课本载体,有目的、有地讲解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以及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养成学生保护环境的美德。学校要鼓励老师在讲解过程中能有意引导,及时渗透,通过探讨的形式提升学生的环保意识,如引导分析“温室效应”,使学生了解是由于大气层二氧化碳的浓度逐年上升,导致地球红外辐射不能透过大气层而使地表温度升高、冰川融化。学校还应通过考试发挥导向作用和教育功能,引导学生关心社会、了解社会,推动中学的素质教育,提升学生对环保意识的重视。

方面,首先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宣传重大的环境保护活动和重要法律法规出台的意义。其次,要进一步推动环境宣传教育的社会化。公民环保意识的形成,需要综合运用宣传、教育、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争取各级新闻、出版、科技、文化、艺术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通过环保知识宣传活动,逐步规范公众行为,逐步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合理利用和节约各种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去。